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2日银盏镇玉华社区群众反映有人在王家院涉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,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盗采现场后,未发现盗采人员,盗采现场遗留挖掘机1台,我局依法对其进行证据登记保存(详情见下表)。案发至今,因无人认领,根据相关规定,我局现对此挖机予以公告:挖机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,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挖掘机的权属、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县自然资源局(河西新区自然资源大楼210)室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。逾期未认领的或者提供挖掘机合法来源证据不足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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